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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女士所牵涉到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事情回顾要返回到2018年,加拿大警方在很早的时候已经对孟女士及其同事的入境了如指掌,甚至在她们落地之前她和同事的衣着款式都已经上报给了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以及建安大边境服务局,刚一落地的孟女士绝对没想到此次迎接她的会是一个奴役之门,是长达一年多的限制行为。争论就展开在加方能否将孟晚舟女士引渡给美国。中方肯定是持有反对意见的,但是加方似乎不这么想。
被“限制居住”543天的孟晚舟女士终于在5月27日迎来了第一次听证,但是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对中国公民孟晚舟案的所谓“双重犯罪”问题作出裁决中仍未能被释放。此次不再是不战而败,而是不得不战。
构成引渡要件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双重犯罪”。根据加拿大和美国司法互助条约,加拿大是有义务将在美国受到刑事指控的嫌疑人移交至美国接受司法审判,但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就是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嫌疑人的行为要在美国和加拿大两地都构成犯罪。
美国对于孟女士的刑事指控是:1、孟违反了美国对伊朗进行制裁的要求;2、孟存在经济欺诈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推翻孟在加拿大没有触犯对伊朗制裁、经济欺诈这两个问题的话,那么孟女士在加的行为应当是自由的且不符合引渡条款。加方首先是不存在对伊朗制裁的规定,所以此次听证就是围绕是否满足了经济欺诈行为所展开。
第一次听证并没有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下进行,而是围绕法理进行了很多的理论上的讨论,虽然孟方律师提供了许多佐证但是并没有能够说服法官,第一次的听证也并没有成功。根据加方法官所阐述的观点,他们认为孟女士在美国是构成了犯罪的,而在加拿大处理类似案例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国外的法律,如果这次听证不参考是不合理的。但是,参考之后的结果则是觉得孟女士是涉及到了触犯加拿大方面的法律,对汇丰银行关于华为和Skycom公司的关系上进行了不实陈述,造成了损失的风险,构成了加拿大法律所禁止的欺骗行为。
这次听证的结果首先并非对是否同意引渡的最终裁决,是一个非常初步的纯法律意义上的探讨,没有审查证据,所以在后续该案肯定还会再开庭,而在后续的开庭过程中则需要围绕事实和证据问题展开。此次失败虽然会有一定的打击,但是孟晚舟则还有很多方面可以继续“探讨”进行反抗,但是这则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了。
美方此举可以说是一石二鸟,一方面算是控制了华为的一个棋子,虽然作用并不明显,但是打官司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经历资源都十分巨大,为美国釜底抽薪华为供应链争取了时间;另一方面如果引渡成功美国将在世界上立出一个新形象,所谓“杀鸡儆猴”。
看到孟女士带着脚镣依然能够微笑而优雅,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坚持。有的时候真的不是华为想赢,而是它决不能输。请记住今日的耻辱,我辈定当更加奋发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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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加拿大法院未曾公布结果之前,我还振振有词:加拿大不会宣布孟晚舟女士双重罪名成立,符合引渡到美国的标准,然后……
加拿大的法院居然判定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将继续对孟晚舟的引渡案进行审理!
孟晚舟归国之路,将继续遥遥无期!!!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温哥华国际机场从香港到布宜诺斯艾利斯中途停留时被捕。据加拿大媒体报道,孟晚舟遭到正式逮捕前遭到海关的搜查和盘问,整个过程长达3小时。
另外,辩方提交的文件之处,加方人员早已准备以美国的引渡要求为理由拘捕孟晚舟,但没有实时告诉她真相,期间并拒绝她致电联络家人。
2019年1月28日,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孟晚舟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加方引渡孟晚舟。其中一条指控为“银行欺诈”。美国检方声称,2010年和2014年间华为通过旗下一家“香港子公司”和伊朗发生“业务往来”,但在2013年孟晚舟向汇丰银行“隐瞒子公司和伊朗的关系”,此举涉嫌“银行欺诈”,令汇丰银行承担制裁风险。(汇丰银行不是总部在英国的银行么)
2020年5月27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将做出关键裁决。若判决不符合引渡条件,孟晚舟将结束长达534多天的“软禁”,重获自由。
苦苦守候的结果是:
知道这个事情,也看了这两天的新闻报道,
说实话,对这个事情跟本就不感兴趣,
为什么不感兴趣,
是太生气啦,如果再感兴趣的话,能把人活活气死,
本人不懂什么国际法和规则什么的,
就如我的孩子走亲串友被别人给毫无理由的关起来了,
我做为一个父亲如果没有所表示还算什么父亲,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
打狗还得看主人啦,
现实的情况,别说是狗,连人它都敢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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