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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讼师到底是一个什么职业?和现代的律师有什么区别?
可以简单理解古代讼师就是现代律师。 他们的工作基本同质。具备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司法程序,为他人官司提供专业服务。 讼,可理解为诉之公堂,诉之公理。辩之公众。讼师还是比较好理解的。 律师是翻译过来的舶来品吧。反而有些词不达意。律,好像不是自律律他,那是法律纪律? 谢谢小秘书邀请。
首先讼师不是一个法定职业。讼师和律师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因为都参与打官司,所以,很容易混淆。其实,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古代讼师,是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主要是帮助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律师,起源于古罗马,现代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委托或指定,为原被告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讼师和律师相同的地方,也就是写写状纸,因为古代很多人不认字。但不同的地方就太多了。
1.讼师是临时工,律师是职业。讼师,主要是帮忙写写状纸,润色润色,属于帮忙性质的,根本不可能像电影里演的那样,像律师一样去辩论,没资格。律师则是法定的一种职业,现代司法体系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允许或必须由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2.讼师服务范围很小,律师则很大。讼师虽然不算官方认可的职业,但随着需求的增加,慢慢地也有人以此为生计。算是一种地下行业,帮助当事人缕清事实脉络,陈述理由,表达诉求,甚至借助关系帮忙打赢官司等等,范围也就局限于此。律师,可以有诉讼业务,也有非诉讼业务,社会、刑法、行政等范围广泛,服务内容和法律权限也比较大,有的案件必须要有律师的参与。
3.讼师容易制造冤案。讼师没有法律资格。但是,古代县官断案,往往只看状纸,只要状子写得好,往往会颠倒黑白,影响案件判决。很多讼师就只在状纸措辞上下功夫,胡搅蛮缠,加上上下打点,借机敛财,因此,很多讼师被称为讼棍。这与现代律师的合法、严谨是决然相反的。
讼师虽然有一点点律师的影子,但绝不是律师。就好比足球不是西瓜一样,只有圆形是共同点,其他的共同点就很少了。
字面上看,讼师和律师都是与司法相关的从业者,但还是有些不同。我来简单聊一聊。
古代中国由于长期的儒家思想教化,形成了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告状打官司是一种“失礼”的不好行为,健讼更是一种坏风气。民国初期背景的戏曲《杨三姐告状》中,杨母有这样的台词:“打官司告状,我跟你丢不起这个人!”可见这种观念影响之深,在《杨》剧中,最后案件得以解决,还是去天津请了律师。
古代中国历朝统治者禁止人架词唆讼,清代则更是如此。但是,社会总免不了告状打官司,特别是历史发展到了清代,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人们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复杂起来,民事立法的成分逐渐增加,词讼案件也多了起来,就为一批专门为人写状词、打官司的人提供了市场。历来民人遇不平之事,告状到官府,其呈词俱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可请人据实代写。
上图京剧《四进士》,主角宋世杰谐音“讼师杰”
虽然《大清律例》律文也不禁止帮别人写状词、出主意打官司,但也没有给予讼师合法的地位。法律上允许人抱不平,无偿而真诚、求实地帮别人打官司写词状、出主意,而不允许人教唆起灭词讼,为人作词增减情罪,诬告于人,更不允许以此作为受财求生的职业。
然而,一般老百姓多不识字,更不懂告诉状的公式套语,向来就有一批人专门为人打官司作词,难免偏持一端,甚至起灭词讼,增减情罪,使当事人健讼不休,因而从中得利,被政府称为“讼棍”或“讼师”。可以看出讼师和律师最大的区别,讼师是非法职业,而现代的律师是合法的职业。
随着法律关系的复杂,词讼案件的增多,虽然讼师是非法职业,但是讼师的活动也更为活跃。雍正时期为整肃诉讼秩序,于雍正七年(1729)建立了官代书制度,即诉状要由官方代为书写。到乾隆时,诉讼状无官代书戳记成为诉讼受理十四不准之一。官代书的资格需要经过考试取得,地方承审衙门均可以招考。这项制度实行后,讼师直接代人作状词的机会失去了,但是讼师可以和官代书勾结分工,由讼师写底稿,由官代书誊抄,共同分利。
谢邀,古代讼师是一种什么职业,和现代律师有什么区别?
古代讼师是旧时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的人,也就是现代律师的前身。古代讼师为民间提供打官司服务,因审案都在大庭广众之下,讼师可以凭三寸不烂之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言可以活人,一言可以罪人。特别是有些讼师接受委托后,为一己私利,或为他人开脱罪行,或诬陷他人,不惜违背良心混淆黑白,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经常使好人蒙冤受屈,使坏人逍遥法外,因而被称之为讼棍。
如春秋时郑国的“邓析”就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家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家一条裤子作为报酬。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结果邓析得了个身死的下场。
后来讼师受到了立法严禁,如南宋敕令规定,聚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的要杖一百,再犯的不得因大赦减免刑法。可见古代讼师不单是打官司,还开学授生。到了明清如撰写构讼之书的,要比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
古代因儒家主张无讼、息讼。讼师自然成为各级官员及候补官员的眼中钉。因此,讼师始终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官方的认可,不具有合法的资格和相应的诉讼地位。但尽管受到歧视,因社会的需要和有利可图,以帮人打官司的讼师还是一直存在的。当然也有好的讼师,毕竟凤毛麟角。
现代的律师就不同了,律师也是帮人打官司,但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是要经过国家严格把关审核的,是国家承认的一种合法职业。但律师没有定罪的权力,决定不了人之生死。现代的法律健全,官司的是非是以法律为准绳,以铁一般的证据来支持的,不是像古代讼师凭一张破嘴颠倒黑白就能定罪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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